《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》政策解读

2020-11-14 00:00

一、《管理办法》的出台背景

2015年5月,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吉政办发〔2015〕22号,以下简称“22号文件”),决定设立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(以下简称“引导基金”),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在我省发起设立子基金,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领域。22号文件印发后,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引导基金的政策文件,省委省政府也作出了设立数字吉林建设产业引导基金的决定,同时随着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,实际工作中一些新情况、新问题不断出现,现有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目前引导基金发展的现实需要,还有些新内容需要予以补充完善。为了更好地遵循国家关于规范引导基金发展的政策精神,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,适应国内引导基金行业发展趋势,推动我省引导基金实现更优质的发展,我们对22号文件进行了完善修订,起草形成了《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》。

二、《管理办法》中的主要内容

(一)机构职责方面。对引导基金工作协调委员会、协调委员会办公室、省财政厅、引导基金公司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职责分工,使引导基金管理运营中不同层级之间的权限划分更加清晰。

(二)投资运营方面。为丰富引导基金支持实体产业发展的手段,参考山东、重庆等地经验,在原有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式的基础上,增加了“设立二级母基金”、“参股新设基金管理公司”的内容,进一步拓展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式。

(三)激励机制方面。在原有激励措施的基础上,对子基金投资我省特殊扶持的重点领域,规定奖励让利标准可适当提高,增强子基金投资我省重点产业的动力。新增容错机制内容,以鼓励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团队大胆创新、勇于探索,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。

(四)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方面。主要规定了引导基金的风险规避机制、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禁止从事的业务、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间歇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内容,有效防控投资风险,确保引导基金安全稳定运营。

(五)其他方面。明确了引导基金参股中央级引导基金,或与中央级引导基金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。引导基金参股或引导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的其他政府性资金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省数字吉林建设等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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